“严恺教育科技基金”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严恺工程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表彰“严恺教育科技基金”捐助单位、河海大学合作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优秀科技工作者,根据《“严恺教育科技基金”奖励办法》,设立“严恺工程技术奖”,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严恺工程技术奖”的实施范围为:“严恺教育科技基金”的捐助单位、河海大学合作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中,为发展我国水利、水电工程与港口、航道、海岸、海洋工程勘测、设计、建设、管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严恺工程技术奖”每奖项设一、二等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四条 推荐获“严恺工程技术奖”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关心国家大事,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

2、长期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或港口、航道、海岸、海洋工程事业,并为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和港口、航道、海岸、海洋工程勘测、设计、建设、管理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3、同时具备下列部分条件(一等奖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三项,二等奖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两项):

(1)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效益者;

(2)在工程建设中,善于科学管理,为工程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者;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水利、水电工程和港口、航道、海岸、海洋工程建设中,在技术上有所创新和突破,并取得显著成绩者;

(4)在支持教育事业,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为本行业、本单位的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者。与河海大学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和工程建设并取得显著成绩者优先。

第三章 推荐程序

 

第五条 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制订年度评奖计划,公布评奖时间、要求、名额和资金。

第六条 申报方式有组织提名、专家推荐、个人申请三种。申请者填写“严恺教育科技基金”候选人推荐表,并提供有关材料。申请者所在单位组织评议、审核,提出推荐名单,报送我校科技处。

第七条 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将结果在全校公布,征求意见,并将候选人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

第四章 评审与奖励

 

第八条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结果公示后提交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获奖名额及奖金额。一等奖人民币5000元(税前),二等奖人民币2000元(税前)。一等奖1名,二等奖2-4名。若无满足条件者,奖项可空缺。

第十条获奖者由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严恺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