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文水文科技教育基金"管理办法

刘光文水文科技教育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纪念我国著名水文学家、教育家,新中国水文高等教育奠基人,河海大学博士生导师刘光文教授,以及以刘光文教授为代表的水文学科老一辈开拓者,继承弘扬优良传统和作风,践行“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精神,促进我国水文科技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设立刘光文水文科技教育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基金由河海大学和水利部水文局共同设立,隶属河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序列,与中国水利学会联合运作,为发展我国水文科学技术和水文高等教育事业服务,基金由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二章

第三条筹集、管理和使用刘光文水文科技教育基金。

第四条加强与国内外相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联系,促进水文行业各级各类组织的友好交往和相互合作。

第五条组织年会和宣传教育等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

第六条基金来源。

(一)刘光文教授等亲属子女捐赠。

(二)国内外相关单位、团体和校友个人捐赠。

(三)河海大学、水文水资源学院及教职工个人捐赠。

(四)其他捐赠。

第七条基金用途。

(一)奖励我国高等院校水文专业优秀本科生、研究生,每年评选一次。

(二)在全国范围内奖励对本学科领域有杰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有突出贡献的青年科技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每两年评选一次。

以上(一)、(二)项具体奖励办法另订。

(三)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合理安排。

第八条基金使用的监督。

刘光文水文科技教育基金在河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专门账户,日常财务管理委托学校财务处进行,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定期向委员会和捐赠人报告基金收支情况。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组成。管理委员会设名誉主任若干名。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主任和副主任在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管理委员会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主任提名,委员会任免。

第十二条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在河海大学水文水资源学院。

第十三条管理委员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订基金管理办法。

(二)推选主任和副主任。

(三)任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四)听取和审议管委会主任提出的工作报告。

(五)审定各奖项获奖人员。

(六)决定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管理委员会顾问咨询和指导委员会工作。主任、副主任主持委员会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本基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