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文水文科技教育基金"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刘光文科技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鼓励水文工作者开拓创新、敬业奉献,促进我国水文科技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刘光文水文科技教育基金管理办法》,设立“刘光文科技奖”,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刘光文科技奖”是表彰我国水文行业优秀科技工作者的重要奖项。其实施范围为:在本学科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高校教师和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刘光文科技奖”分设“刘光文科技成就奖”和“刘光文青年科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四条“刘光文科技成就奖”授予长期致力于推进水文学及水资源学科科技进步、贡献卓著者,历史上取得公认的高水平学术成就者,或在水文学及水资源学科科技前沿取得重要突破的我国科技工作者。

第五条“刘光文青年科技奖”授予在水文学及水资源学科领域取得突出学术成绩并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45岁以下我国青年科技工作者,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三项以上:

1、获国家科技奖(前5名)或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3名)或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第1主持人。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重大专项项目主持人。

3、在高水平科学论著出版、学术论文发表方面成绩显著(SCI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3篇以上),并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学术声誉者。

4、在成果转化、技术开发、取得专利方面成绩显著,获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5、积极开拓有特色的研究方向,不断扩大该方向研究规模,研究水平居国内外领先水平者。

6、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相当的荣誉称号者。

7、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

第三章 推荐程序

第六条刘光文水文科技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制定评奖计划,公布评奖时间、要求和名额。

第七条申报方式有组织提名、专家推荐、个人申请三种。各相关单位组织对候选人进行考核审查,经公示后确定推荐人选,并填写“刘光文科技成就奖”、“刘光文青年科技奖”推荐表,报送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河海大学水文水资源学院)。

第四章 评审与奖励

第八条刘光文水文科技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报人员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九条名额及奖金。“刘光文科技成就奖”每次评出12名,颁发金质奖章一枚(价值约5万元人民币);“刘光文青年科技奖”每次评出24名,奖金每人10000元人民币(税前)。若无满足条件者,奖项可空缺。

第十条获奖者由中国水利学会和刘光文水文科技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第十一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在内。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