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家欢教育基金"章程

钱家欢教育基金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的名称为“钱家欢教育基金”,英文名为“QianJiahuanEducationFound”。

钱家欢(1923-1995),我国岩土工程学科先驱者之一,杰出的岩土力学和地基工程学家,华东水利学院的创建者之一和首批国家重点学科—河海大学岩土工程国家重点学科的主要奠基人;河海大学教授、国家首批博士生导师、首批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钱家欢教育基金”的成立,旨在铭记我校以钱家欢先生为代表的岩土工程学科老一辈开拓者对我国尤其是河海大学岩土工程学科发展作出的突出贡献,泽被后辈学人,促进河海大学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等学科的不断发展,鼓励广大教师、学子在学科的征途上不断创新,为我国教育及科技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条本基金属于非公募基金,属非营利性基金。

第三条本基金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河海大学基金会,隶属河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序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基金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设立钱家欢岩土工程奖学金、钱家欢励志奖学金、钱家欢奖教金,奖励以河海大学土木与交通学院为主兼顾水利、地质、力学、环境等学科的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学生和教师等,每年评选一次。具体奖励办法另订。

(二)设立钱家欢学术交流奖,用以奖励资助“钱家欢岩土工程讲座”系列学术活动,每年使用一次。具体奖励办法另订。

第三章 基金来源、管理、监督

第五条基金来源。

本基金为非公募基金,收入主要来源于社会各界捐赠。对捐资的集体和个人,基金会给予颁发捐赠证书。

第六条基金管理和监督。

钱家欢教育基金在河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专门账户。日常财务管理委托学校财务处进行,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钱家欢教育基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定期向委员会和捐赠人报告基金收支情况。基金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理事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理事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设立“钱家欢教育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作为“钱家欢教育基金”评审工作的管理和审定机构。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和委员若干名,委员分为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两类,并可根据需要设顾问若干名。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顾问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并由学校聘任,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其进行调整。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职权。

(一)制定、修订钱家欢教育基金章程。

(二)设立、调整奖项。

(三)制定、修订各奖项实施办法与细则。

(四)任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五)审议年度评审工作计划和报告。

(六)审定奖项获得者名单。

(七)决定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一名。秘书处挂靠河海大学土木与交通学院。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评审奖委员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章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本基金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