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获“慈善组织”认定

2018年6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河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被江苏省民政厅依法认定为慈善组织 

认定慈善组织后,河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并需履行严格的信息公开等义务,这为基金会工作的开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河海大学教育发展会自2007年6月成立以来,大力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广泛募集办学资金、有力助推了河海大学教育事业发展。慈善组织的认定,是社会各界对河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充分的肯定。基金会将在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教育厅的指导下,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不断加强规范化建设,提升捐赠项目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合法合规地开展募捐活动和公益项目,努力推动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为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和社会慈善公益事业贡献更大的力量。

  

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不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仅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慈善法》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河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将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

企业的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营改增后,企业用于公益性捐赠的无偿行为,属于“不征增值税项目”而非“免征增值税项目”,既不征收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也无需转出;

个人将其所得向基金会捐赠的,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