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河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的管理(以下简称“基金会”),明确印章使用权限,确保基金会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合法性和规范性,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河海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现有印章为“河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河海大学教育基金会办公室印章和“理事长签名章”。

                第二章  印章的启用与废止

第三条  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基金会印章须由基金会秘书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刻制印章。作废印章必须交基金会秘书处封存或销毁。

第四条 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如遗失印章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和规范

第五条  基金会印章原则上不对外使用,只能在职责范围内使用。基金会理事长印章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与私人章性质不同,属于公务专用章。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经理事长授权后方可使用,经基金会理事长授权后由秘书处保管。

第六条  基金会印章使用范围

() 以基金会名义发送各种公文、文书、报表;

() 以基金会名义签订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 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 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 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六)其他。

第七条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盖印要端正、清晰,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编号整理,归卷备查。有考查价值的,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第八条   严禁在空白文本上加盖印章,因特殊情况需要的,须经基金会秘书长同意。

           第四章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对印章使用情况予以登记。 建立用章登记制度和印章审批程序,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

(一)本基金会制发的公文需由基金会办公室报秘书长签发,并上报基金会理事长。

(二)捐赠资金等协议书和各类合同等重要事项报秘书长,经秘书长审议后,决定是否由理事长批准。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理事会议批准。

(三)日常报表、一般财务审批事项由秘书长审批,重要报表、重要财务审批事项由理事长审批。

(四)以本基金会名义对外提供、上报上级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等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条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秘书处统一核稿、法律顾问认可后,方可办理领导签批手续,加盖基金会印章。

第十一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对上、对外行文、发函,只能加盖基金会印章。

第十二条  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下属机构的印章只能用于签署理事会通过的需要办理的事项、人员往来和联系业务的证明,用印必须经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下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字,不得代表基金会作为对外用章,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文件。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印章的管理部门,负责保管、使用基金会印章。

第十四条  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文件内容与落款。

第十五条  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用印后,应将印章存放在安全处。

第十六条  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严守秘密,严格照章办事。

第十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或调职时,应将所保管的印章移交基金会办公室,并由基金会办公室将印章转交给交接人员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河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7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