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增强内部活力,提高基金会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外,依照本制度管理。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为河海大学在编人员,工资由学校承担,教育发展基金会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由教育发展基金会承担。
第五条 基金会聘用岗位、聘用方案须经理事会审批。新聘员工,一般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任用。
第六条 基金会各级人员聘用的程序,内容依河海大学相关人事文件执行。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八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基本知识、基金会性质及工作流程、基金会章程及制度、本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由办公室负责。员工试用期间,由办公室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基金会章程及各项管理规定,恪尽职守;
2.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做任何有损单位声誉的行为;
3.注重内部团结,相互配合,及时做好承办的工作
4.按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条 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记入档案,并作为员工转正定级、续聘、晋升、提薪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考核不合格的将予以警告、劝诫直到辞聘。
第十三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
第四章 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聘用职工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河海大学聘用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职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之规定,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教育发展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项假期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修改权属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河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