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正英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水利水电工程领域取得杰出贡献的工作者,推进中国水利水电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钱正英教育科技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设立“钱正英奖”,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钱正英奖”实施范围为:从事水利水电行业相关工作,为我国水利水电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工作者。
第三条 “钱正英奖”候选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2.能认真遵守“诚实客观、科学民主、团结协作、追求卓越”的科研道德规范,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
3.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创新,积极进取。长期工作在一线,在水利水电工程领域取得显著成就并做出杰出贡献者。
第四条 “钱正英奖”在完成对中国水利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时进行评选。获奖名额每次1名,奖励金额20000元/人(税前)。
第五条 申报方式通过组织提名和专家推荐,申请人需填写《“钱正英教育科技基金”候选人推荐表》,并提供在水利水电工程领域的突出业绩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各类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六条 评奖委员会授权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七条 获奖者由钱正英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于钱正英教育科技基金评奖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