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教育基金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河海大学教育基金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海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规范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海大学档案管理办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并结合《河海大学基金会管理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档案工作在业务上由河海大学档案馆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档案管理职责、要求、范围

第三条   基金会的档案由基金会办公室备案登记、收集、和整理,秘书长检查、指导。每年按照学校要求统一存档,并移交河海大学档案档案馆。

第四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求完整、准确,及时分类整理、立卷。归档材料应按年限妥善管理,不得丢失或损毁。

第五条   年度结束后,当年所有会计档案资料可在财务部门保存一年以备临时查阅,一年后三月底以前全部分类归档入库。其他档案资料应于次年三月底前全部分类归档入库。

第六条  基金会的归档材料主要有:

1)登记材料或变更材料,即基金会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材料;

2)年度检查材料,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的年检材料;

3)会计材料,包括基金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材料;基金会捐赠项目材料、各类基金项目材料;

4)相关部门发来的与本基金会有关的决定、条例、规定、批复等文件材料;

5)基金会日常管理材料,包括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批复、理事会议材料、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等;

6)基金会各类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七条 电子文档由个人保存,每当活动结束,集中交由基金办公室,由基金电子存档。根据工作内容,电子文档按照项目及内容分别建立文件夹,逐层保存,文件夹及文档名称要清晰规范。 

                     第三章  档案查询、借阅、归还

 第八条  所有借阅人员要严格按照河海大学档案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借阅。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九条 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批准和登记手续。基金会资料原则上不外借。外单位利用时,须凭单位(部门)介绍信,经本会领导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方可查阅。对本基金会档案,查阅利用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遵循下列规定:

1)本基金会人员因公查阅本基金会归档档案,需经过档案管理人员说明事由,方可查阅。若需借用档案须填写档案借阅单,并签字。借用完毕及时归还。

2)非基金会工作人员如有需要利用档案,须经相关单位批准并经基金会主管领导同意方可查阅。

3)档案材料一般只提供复印件,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外借须经基金会领导或校领导批准并备案。

第十条 档案利用人应按时归还,严格遵守阅档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遗失、污损、涂改、分拆和转借,注意安全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违规者,视情节轻重,上报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河海大学教育基金会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开始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海大学教育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